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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明律师
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原籍湖南攸县,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工作,2005年开始在深圳独立执业,十多年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尹志明律师对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务追偿、公司法务等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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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3/5/3 点击:6563 字体大小: 返回
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项,指的是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不同意离婚(当然也不会在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是,被告不同意离婚,也可能被人民法院基于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这时候,法律赋予其另行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否则,就剥夺了被告的正当诉权,对于无过错方被告就不公平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项,主要是基诉讼于程序考虑。二审期间提出诉求,会违背“二审终审”规则。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下一条: 离婚案件中,能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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