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服刑在押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子女关爱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办发〔202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2019年6月18日,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作出部署。该意见自2020年1月起正式实施,其中父母双方均符合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父母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符合死亡、失踪、重残、重病、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服刑在押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服刑和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也被纳入保障范围。为进一步加强服刑和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关怀,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摸底排查不精准等原因发生漏保问题,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关爱服刑和戒毒人员子女,精准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专项行动并建立常态化关爱保障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开展“关爱服刑和戒毒人员子女,精准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专项行动
(一)行动内容。
摸排截至2020年8月31日,余刑(期)在6个月以上、育有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服刑和戒毒人员。了解掌握服刑和戒毒人员个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情况,筛查出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及时落实相关关爱保障政策。
(二)组织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8月10日前)。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并督促各监狱、戒毒所严格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各监狱、戒毒所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精准摸排工作方案。
2.摸排上报阶段(2020年9月10日前)。
各监狱、戒毒所要组织政策宣讲,组织人员对育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和戒毒人员如实填写《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筛查出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未成年子女,汇总形成《事实无人抚养服刑在押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初步筛选名单》(附件2)。各监狱、戒毒所于8月底前上报至本地区监狱管理局和戒毒管理局(按户籍地分省份提供EXCEL电子表格,下同),并逐级上报到司法部。
3.比对核实阶段(2020年10月15日前)。
司法部将汇总形成的《事实无人抚养服刑在押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初步筛选名单》提供民政部。民政部将依托全国儿童福利综合管理等系统进行比对核查,对未纳入保障范围的,转至各地民政部门核实情况后纳入保障范围或作出说明。各地民政部门将未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落实情况及未保障原因由省级民政部门汇总后形成报告统一报民政部儿童福利司。
4.落实政策阶段(2020年底前)。
各地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大对服刑和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力度,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帮助其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各监狱、戒毒所对于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虽不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情形但亟需帮扶救助的服刑和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帮扶力度。 二、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及时筛查新收服刑和戒毒人员在入监(所)时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并填写《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事实无人抚养服刑在押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初步筛选名单》,每半年汇总上报至本地区监狱管理局和戒毒管理局,并逐级上报到司法部。司法部每半年将汇总形成的《事实无人抚养服刑在押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初步筛选名单》提供给民政部,民政部及时进行比对并督促地方民政部门进行核查落实。每年年底各监狱、戒毒所要对每年帮扶救助的服刑和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总体情况逐级上报至司法部。 三、工作要求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合理安排工作任务,统筹做好摸底排查工作,督促指导监狱、戒毒所全面细致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确保摸底排查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各监狱、戒毒所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政策文件,帮助服刑和戒毒人员与家人联系并核实重病、重残等相关信息,如实填写个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监狱、戒毒所的沟通,仔细核实摸排出来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并及时做好保障。各监狱、戒毒所在进行摸底排查工作中要做好政策宣传,让服刑和戒毒人员了解党的好政策,感受到党的关怀和温暖,帮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促进他们安心改造和戒治。
附件:1.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2.事实无人抚养服刑在押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初步筛选名单
民政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2020年8月4日
附件1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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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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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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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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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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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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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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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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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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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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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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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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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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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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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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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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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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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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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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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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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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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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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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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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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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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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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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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重病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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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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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中专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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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监护责任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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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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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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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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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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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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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重残一般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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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事实无人抚养服刑在押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初步筛选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