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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明律师
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原籍湖南攸县,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工作,2005年开始在深圳独立执业,十多年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尹志明律师对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务追偿、公司法务等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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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话说彩礼——什么情况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发布时间:2023/2/13 点击:867 字体大小: 返回

话说彩礼——什么情况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彩礼,古已有之。如今,在很多地方,因为彩礼数额高昂,更是成为结婚过程中一道跨不过去的槛。如果支付彩礼之后,双方如愿结婚,婚姻和美,彩礼就成为双方婚姻关系的的一道喝彩。可是,支付彩礼之后 ,因故未能结婚,或者婚后又离婚,一旦遇上彩礼金额较大,也就引发了彩礼返还的纠纷。

近日,一对中年夫妻带着儿子小康,来律所咨询退还彩礼之事。原来,小康所在的农村,如今,很多适婚男,找不到对象,一旦过了30岁还没有婚配,可就着急了。形势逼人,就连同二十几的男孩家长,也着急孩子的婚事,一到春节,头等大事就是相亲。

小康今年26岁,可是小康父母已经加入了为儿子婚姻焦虑的队伍了。春节初六,经人介绍安排和同村小静相亲,两人也不知是一见钟情,还是迫不及待的想结婚,当天,就差不多定下恋爱关系了。春节初八,小康家就向小静支付了168000元的彩礼,随即,小静就住到小康家里了,小康一家眼看婚姻大事,就此落定,满心欢喜。

春节初十,小康母亲下楼梯,不小心踏空了,翻滚落地,导致左腿骨折,赶紧送入医院,需要支付五万元医疗费的时候,小康家因为刚刚支付了彩礼,一时有点紧张,就和小静商量,问小静能不能先拿三万元出来,就算是借款,稍后再给她补上,小静死活不同意。小康一家因此事件,联想到这一段时间的相处,觉得小静很多为人处世方式种种不是,难以和小康共同生活,于是提出终止婚约,要求退还彩礼。可是,小静家不同意,认为只有女方不愿意结婚时,才能退彩礼,现在是男方不愿意结婚,没理由退彩礼。

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小康到底要不要退还彩礼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依据上述规定,结合当地婚姻习俗,支付彩礼的金额,双方是否登记结婚,未能登记结婚的原因,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以及支付彩礼对男方生活的影响等情况,综合作出判断。

本案中,双方因相亲相识,两天后即支付彩礼,没有登记结婚,相处不超过一周时间,并且,支付的彩礼后,男方母亲因伤治疗的医疗费,都无法筹集,说明彩礼金额给男方家庭带来了严重影响。因此,应该返还彩礼,鉴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一周时间,会给女方以后的婚恋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应该酌情扣减返还金额。具体返还比例,由法院酌定,并无响应法律规定。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冀08民终3314号】就判决了一例彩礼返还案件。

本案中,男方方某和女方周某,于2020年9月份相亲而相识,以后后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4月8日双方订婚前,周某购买轿车一辆,裸车总价款为110100.00元,其中方某出资100000.00元。2011年11月12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时,原告方给付被告方彩礼款88000.00元,连同婚礼时支付的金器等费用50000元,以及共同说活中男方给女方消费支付的20000元左右,总数约258000元。双方订婚后,曾在天津市共同生活,后双方发生矛盾分手,最终未能结婚,男方诉求返还彩礼25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礼金作为结婚的定金。本案中三原告在订婚前为被告周某购车出资100000.00元,在订婚当日给付被告周某金器50000.00元,在结婚当日给付三被告彩礼88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消费支出,由于发生在恋爱期间日常生活中,因转账及支出等款项均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不属于婚约彩礼范畴。综上,被告方共计收到原告方彩礼款238000.00元。原告方某与被告周某订立婚约,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缔结婚姻目前已无可能,综合本案案情和当地婚约习俗,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和状况、实际给付婚约彩礼的数额、周某购买的车辆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由双方共同使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并结合当地生活消费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方返还原告方彩礼1500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某彩礼款1500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彩礼基于当地的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所给付的财物,具有明显的风俗性、针对性、目的性。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方某在2020年9月份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2021年4月8日,被上诉人方出资100000.00元为上诉人周某购买轿车一辆,并登记在上诉人周某名下。该购车行为发生在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方某恋爱期间,是被上诉人方为促成二人缔结婚姻给予上诉人方的贵重物品,数额巨大,属于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系附条件赠与,现不能实现结婚目的,上诉人应予返还。被上诉人在订婚及结婚仪式上共给付三上诉人138000.00元金钱,亦属于彩礼范畴,应依法予以返还。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方某共计给付上诉人周某彩礼238000.00元,综合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生活消费支出等事实,酌定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150000.00元并无不当。驳回周某上诉请求。

上一条: 最高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一条: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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