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鉴于知识产权收益的长期性,以及后续收益的不确定性,司法解释做了一定的限制】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两条是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基本依据。
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这两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但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哪些属于投资取得的收益,哪些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天然孳息是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孳息,如果实之于果树、羊毛之于绵羊等。法定孳息是依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借贷的利息,
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非人为因素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个人认为这个概念比较模糊,不好把握,实践中会存再争议。
比如,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依法可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个人财产。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积极地管理操作、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如,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房产增值不是基于双方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行为人婚后对房屋的投资、经营等贡献行为,而是由市场的变化引起,具有自然增值属性,也属于个人财产。
比如,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一般认定为法定孳息,属于个人财产。但也有判例因为租赁也是需要投入经营管理,将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