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趣班的费用显然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明确表示认可的,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其承担该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要旨
抚养费支付的数额应当具有合理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并非是子女花费的所有费用。兴趣班的费用显然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明确表示认可的,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其承担该费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信息
案由:抚养费纠纷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裁判日期:2022-08-01
审理程序:二审
参考类型:其他案例
案情特征
抚养费数额确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问题请求支付医疗费请求支付子女生活费
全文
张某某诉罗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16年5月生育一女罗小花。双方于2018年7月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罗小花由罗某某抚养,因孩子上学的问题暂时随张某某生活,罗某某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
双方离婚后,罗小花跟随张某某在重庆主城区居住、读书至今。在此期间,张某某为刚幼儿园毕业的罗小花报名参加了书法、攀岩、钢琴、美术、跳舞、语言、数学、英语、走秀、芭蕾、手工、播音等十余个兴趣班,且均将报班事宜通过微信告知罗某某,但均未得到罗某某肯定性答复。
罗某某从离婚之后起采用现金支付、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张某某支付抚养费至2020年6月,之后未再支付。因此,张某某要求罗某某支付罗小花自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的消费费用76101元,以及2017年10月至2021年10月罗小花四年生活费、兴趣班培训费等各项费用9.6万元。另查明,张某某从事幼师职业,罗某某无固定职业并在法庭审理中陈述其平均每月有1万元收入。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抚养费支付的数额应当具有合理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并非是子女花费的所有费用。张某某主张罗某某支付罗小花抚养费平均每月高达7000余元,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已超过抚养费承担的合理性,且张某某所举示的消费明细不能直接证明该项消费系罗小花所用。同时,张某某诉请罗某某支付罗小花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罗某某对此认可,而这些兴趣班的费用显然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不应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内。
因截止到2021年12月,罗小花仍跟随张某某在重庆主城区居住、读书,法院遂判决被告按每月2500元的数额标准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2500元。日前,该案经重庆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评论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本案中,张某某与罗某某最大的矛盾分歧在于应由谁支付罗小花参加兴趣班的培训费用。对此,双方均陈述在二人离婚时,罗小花尚未参加兴趣班,后张某某为提升罗小花的综合素质,陆续让罗小花参加了十余个兴趣班。张某某虽将此事通过微信告知罗某某,但未获罗某某肯定性答复。因上述参加兴趣班的费用是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在罗某某未明确表示愿意负担此费用的情况下,张某某要求罗某某负担此费用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特别声明:本文转自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