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华婚姻律师网(观澜律师网)
网站首页|法律法规|法律咨询|结婚登记|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经典案例|遗产继承|收养问题|联系我们
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
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原籍湖南攸县,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工作,2005年开始在深圳独立执业,十多年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尹志明律师对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务追偿、公司法务等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承...
联系我们

深圳龙华婚姻律师网(观澜律师网)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数字创新中心A座14楼
电话:
手机:13510450298
邮箱:13510450298@126.com
网站公告
★婚姻、离婚,继承案,遗产法律咨询★ ★代写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离婚协议书★ ★婚前财产律师见证婚内财产律师见证★ ★代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房产分割★ ★代理离婚后子女探视权、抚养权诉讼★ ★代理无效婚姻、撤销婚姻,同居案件★ ★代书遗嘱,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 ★代理遗产分割案,继承诉讼纠纷案件★ ★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案件★  更多
 
子女抚养

以案说法:未支付的抚养费,成年子女可以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6/1/15 点击:11 字体大小: 返回

未支付的抚养费,成年子女可以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

 

案例要旨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因此若是没有支付抚养费,子女即使成年也可以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

但是,子女请求支付上大学期间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基本信息

案由:抚养费纠纷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裁判日期:2021-06-01

审理程序:二审

全文

李某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已成年且尚在校的子女是否有权向抚养义务人追索未支付的抚养费呢?今天小编带大家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吕某与李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01年3月19日育有一女李某某,二人于2008年12月26日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李某某由吕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李某某生活费600元。

因李某未能及时支付约定抚养费,李某某将父亲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支付给付200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以及2020年9月开始大学四年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

【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该案中,吕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李某每月给付李某某抚养费600元,李某应依约履行,故对李某某要求李某给付2008年1月至2019年12月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某要求李某给付自2020年7月始大学四年期间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李某称,李某某已经成年不具有诉权,子女成年后不能追讨抚养费,要求改判其不支付抚养费。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与李某二人于2008年12月2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李某某由吕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李某某生活费600元。《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协议约定。 故一审法院结合协议约定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确定李某应支付的抚养费金额,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关于李某所提李某某不具有诉权,子女成年后不能追讨抚养费的上诉意见经审查,法律未禁止成年子女行使追索未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   本案中,吕某与李某二人虽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但就李某某的抚养费约定而言,权利主体应为李某某,现李某某已经成年,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由李某某依法独立行使抚养权请求权,故李某某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最终,二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评论

【法官说法】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该案中,吕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就抚养费进行了明确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

李某某成年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独立行使抚养权请求权,所以两审法院均支持2008年1月至2019年12月抚养费。

关于李某某诉求大学期间相关费用,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只有当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才有抚养义务。

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所以,李某某作为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大学生不具备抚养费请求权。 大学教育并不是义务教育,大学阶段主要是成年子女为以后个人发展、适应社会进行的深造学习,大学期间的相关费用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对于李某某要求其父给付大学四年期间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北京第二中院网 2021年6月11日

上一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下一条: 以案说法:为买房假离婚,假离婚变成真离婚,财产损失难以挽回
CopyRight © 深圳龙华婚姻律师网(观澜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 网站管理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数字创新中心A座14楼 电话: 邮箱:13510450298@126.com 粤ICP备16099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