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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明律师
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原籍湖南攸县,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工作,2005年开始在深圳独立执业,十多年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尹志明律师对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务追偿、公司法务等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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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婚姻律师】离婚诉讼中,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2/3/7 点击:5128 字体大小: 返回
离婚诉讼中,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其实,“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给付彩礼时,男方是为了和女方缔结婚姻,有的彩礼金额非常大,有的男方甚至是全家举债办彩礼,实践当中的离婚案件原因各异,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男方主张返还彩礼,那么到底应不应该返还呢?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这里的三个条件是选择性的,也就是说只要具备其中一条就可以,而不是要三条同时具备。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下一条: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所赠财物结婚不成应按不当得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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