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我部不断接到你省各地群众的来信或来电,反映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根据市(县)政府的要求,强迫当事人执行晚婚年龄,一般要求女方必须达到23周岁才能结婚,当事人对此意见很大。我部今年四月初曾就此问题给你省民政厅发文,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并将此文抄送你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见附件),但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且强制执行晚婚年龄的市(县)呈蔓延趋势。今年六月份,《中国社会报》的记者对你省部分地区结婚登记情况进行了暗访并核实了地方政府强制执行晚婚年龄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法定婚龄有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对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而不应强制。从我部了解的情况看,全国各地目前惟有你省采取这种强制性的晚婚政策,群众反响极大。在我部接到的投诉中,已有当事人明确表态,如果事情仍得不到解决,将进一步向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节目组、甚至国外的媒体反映中国政府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剥夺人权的事实,从而影响政府形象。
我们认为,山东省部分市(县)的做法违背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为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建议请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时研究解决。
特此函告
附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山东省民政厅:
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我部陆续接到你省寿光、夏津、莱芜、禹城、齐河、平邑、枣庄、龙口、平原、聊城等市(县)群众来信或来电,反映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强迫当事人执行当地政府自行制定的晚婚政策,即男方必须达到25周岁、女方必须达到23周岁,否则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有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必须取得乡(镇)人民政府主管计划生育的乡(镇)长的批准。据反映,《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这种情况在你省较为普遍。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看,唯有山东省采取这种强制性的晚婚政策。
我们认为,上述做法明显违反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限制了群众的婚姻自由。推行晚婚晚育,不应采用行政干预甚至违法方式。建议你厅将上述情况及时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