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法院首次适用《婚姻法解释(三)》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近日,我院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对李某诉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原告负责抚养原、被告的非婚生子王某某,被告按人民币25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自2007年1月起至2011年12月的抚养费150000元,并在此后按25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8年与被告相识并交往,次年同居。2004年,二人非婚生子王某某出生,但从2007年起,被告一直不支付小孩抚养费,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和按月支付其非婚生子王某某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已有合法婚姻的情况下,1998年与原告相识,并于1999年同居。2004年6月18日原告非婚生育男孩王某某,2008年双方结束同居关系。被告现月平均工资3100元,年底分红9600元,名下有村民自建房一栋,每月租金2万多元。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小孩出生证上“父亲”一栏登记的是案外人王某,同时,被告也承认是其捡到案外人王某的身份证后,将案外人王某登记为小孩的父亲。被告未支付小孩2007年1月以后的抚养费。法院还查明,2009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曾出具一份《保证书》,确认了被告与王某某的亲子关系。
庭审中,被告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但在我院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后,其未能主动配合,且我院向其预留的送达地址邮寄的亲子鉴定通知书也未能成功投递,发送短信通知也未能获得配合。
我院审理认为,该案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原、被告在《保证书》上签名之时,对小孩是否原、被告亲生子女这一事实应有基本的判断;诉讼中,被告在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后,未能主动或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我院推定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