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刑事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解释】本条是关于对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关于重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对于重婚罪具体规定了两种行为:一是“有配偶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
重婚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受到欺骗,不知道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则不构成重婚罪。刑法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构成重婚罪。
关于虐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虐待家庭成员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情节恶劣”是能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具体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等等。
关于虐待罪,有一点要注意: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告诉的才处理。“告诉的才处理”,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犯罪,如这里所说的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犯罪,法律规定只能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控告,由人民法院受理,如果被害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不告,则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对这些特定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或者对行为人的处理往往涉及被害人的利益,而且这些犯罪行为也有妥善处理的条件,特别是有的矛盾经过说服、调解,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会达成妥协、谅解,所以法律允许被害人权衡利弊,作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
如果被害人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受强制”是指受到暴力的压制,如被捆绑、拘禁等等。“威吓”是指被害人受到恐吓、威胁以至于不敢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被害人的近亲属”是指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在实践中,因被害人受到强制或者威吓而不敢自己去告诉时,其邻居或亲朋好友也可以代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也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较大,这时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或者由人民检察院代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关于遗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的规定,遗弃行为必须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情节恶劣”主要是指遗弃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行为人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遗弃行为的手段、具体情节特别恶劣等等。
当事人受到本条规定的犯罪的侵害,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控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控诉形式。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