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咨询
|
结婚登记
|
离婚诉讼
|
财产分割
|
子女抚养
|
涉外婚姻
|
经典案例
|
遗产继承
|
收养问题
|
联系我们
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
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原籍湖南攸县,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工作,2005年开始在深圳独立执业,十多年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尹志明律师对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务追偿、公司法务等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承...
联系我们
深圳龙华婚姻律师网(观澜律师网)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数字创新中心A座14楼
电话:0755-88872365
手机:13510450298
邮箱:13510450298@126.com
网站公告
★婚姻、离婚,继承案,遗产法律咨询★ ★代写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离婚协议书★ ★婚前财产律师见证婚内财产律师见证★ ★代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房产分割★ ★代理离婚后子女探视权、抚养权诉讼★ ★代理无效婚姻、撤销婚姻,同居案件★ ★代书遗嘱,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 ★代理遗产分割案,继承诉讼纠纷案件★ ★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案件★
更多
子女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辛伟克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3/2/3 点击:1067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返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辛伟克与张晓杰
抚养
子女纠纷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函
(1992年1月24日(1991)民他字第5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民监字第203《关于辛伟克与张晓杰
抚养
子女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张晓杰与辛伟克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
抚养
子女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双方在履行该协议中发生争执,仍属于
抚养
子女纠纷。对此,张晓杰以“侵害监护权”为由起诉,原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侵权”案件受理、审判,均属不当。故你院对本案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提审,撤销第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侵权”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原告如以子女
抚养
纠纷起诉,应依照
民事诉讼法
第
二十二条
规定,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下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 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CopyRight ©
深圳龙华婚姻律师网(观澜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
阔步网络
网站管理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数字创新中心A座14楼 电话:0755-88872365 邮箱:13510450298@126.com
粤ICP备16099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