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之间的金钱往来,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
中国人讲究亲情观念,啃老已经不是新闻,父母为子女买房等大额开支垫付资金更是常见。常常是父母转钱的时候,即没有说是赠与,也没有说是借款,更不用说留下书面的赠与协议或借款协议了。一般来讲,父母不出现什么变故,不是急需用钱,儿子夫妻关系和睦,都不会出现诉争。但是,一旦老人家因病急需用钱,而子女又不愿意帮忙的时候;或者儿子婚变闹离婚,或者儿子因故死亡的时候,父母就可能起诉,要求还款。这时候,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如何判断?
下面分享两个案例:
案例一.来源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7237号判决
基本案情:父母的物业费、燃气费、电费、水费、电话费等业务经常由儿子夫妻代办。儿子夫妻后来因家庭开支需要用父亲银行卡取款自用。儿子死亡后,父母将其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儿媳辩称,不是借款,属于赠与。法院以儿媳没有证据证明属于赠与关系,支持父母诉求,一审判令儿媳返还借款。儿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
2017年的两笔取款,上诉人(儿媳)称取款后已交还被上诉人,但不能举证证明,亦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本院不予采信。 对涉案六笔款项的性质本院做如下认定: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在子女需要经济帮助时给予资助,并不会明确说明是借款还是赠与,即使是借款也不会出具借条,故以是否出具借条认定双方是借款还是赠与,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应结合全案予以认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上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出资系赠与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该规定确立了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上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仅辩称该出资的性质应认定为赠与,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赠与的事实,未能达到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明标准,其主张被上诉人为其夫妇出资系对其夫妇的赠与,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次,从公序良俗角度,一般不宜将父母出资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 敬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也应为法律所倡导。 慈幼对于父母而言,就是要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成年后,生活应当自立,父母续以关爱关心,子女应当心存感念,但是此时父母对子女不再负有法律规定应当负担的义务,子女因心智不全、身体残疾等因素生活不能自理的除外。 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度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以保障父母合法权益。 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入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至于父母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根据自己经济条件和主观意愿等行使自己债权或者放弃债权的范畴。综上,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出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款项系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来源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终2802号判决
基本案情:父亲长期为儿子偿还房贷,在儿媳妇和儿子闹离婚后提起诉讼,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一审法院以父亲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借贷,认定为对儿子儿媳的赠与,驳回父亲诉求,父亲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本案中,朱某2(父亲)主张其向朱某1(儿子)转账的款项系用于徐某某(儿媳)和朱某1偿还房贷和家庭生活开支,对该出资的性质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认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双方款项往来的性质存在争议,应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朱某2主张其向朱某1近六年期间的34笔转账款项性质系向徐某某、朱某1出借的款项,对此,朱某2负有举证责任。 朱某2目前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朱某1的转账与徐某某存在借贷合意,朱某2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两个案件案情高度相似,由同一法院审理,但是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第一个案件中,儿子夫妻取得父母银行卡的使用权,是因为方便为父母缴纳各种生活费用。因此便利,儿子自行从银行取款。这一行为,应该是得到父母许可,如果是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取款自用,并没有归还意图,则构成犯罪。只是,父母子女之间没有留下明确证据,到底是借款给儿子夫妻两,还是借款,无法说清楚。总之,是借款还是赠与,无法证明。第二个案件中,父亲长期为儿子偿还房贷。也没有说明是赠与还是借款。
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需要证明两个关键点:一是存在借贷关系,二是实际支付款项。这两个案件都是只能证明已经实际支付款项,却无法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第一个案件,基于父母子女的特殊关系,降低了父母的举证责任,加重了子女抗辩主张为赠与关系的举证责任。
第二个案件,虽然父亲的上诉状写的很全面,还提供了第一个案例给法院。但是,法院严格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驳回了父亲诉求。
本人觉得第一份判决书更能以理服人。
对比这两案件,给为人父母者作出警示:帮助子女大额金钱的时候,还是需要明确是赠与还是借贷,这样可以减少诉争,也可更好的保障自身权益。如果父母自身不是特别宽裕,不是那种永远也不需要这一笔钱,同时也不在乎子女婚变后这笔财产的归属,建议还是明确借贷为好。这样,保留追偿的权利。不追偿,也就和赠与没有区别。开始碍于脸面不说明,一旦诉讼将会给亲情关系添加一道裂痕,甚至终身难以缝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