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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明律师
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原籍湖南攸县,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工作,2005年开始在深圳独立执业,十多年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尹志明律师对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务追偿、公司法务等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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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忠诚协议,能否让出轨者净身出户?

发布时间:2024/5/31 点击:124 字体大小: 返回

忠诚协议,能否让出轨者净身出户?

 

   为了确保夫妻之间履行忠实义务,有些夫妻书面约定“一旦一方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应承担相应后果,如少分财产,甚至净身出户”。这种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下面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净身出户未获支持,但出轨者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要旨

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对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协议的“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刘某(男)于1993年登记结婚。 但随着婚姻生活中双方逐渐深入地了解,二人性格、生活习惯差异日渐凸显。 2019年4月13日,男方发现女方存在出轨行为,女方随即向男方其出具了承诺书:“如果再做对不起家庭的事承担10万元债务、净身出户。 ”因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感情破裂,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男方提供了女方与婚外异性亲密的聊天记录以及手机中留存的照片视频等出轨证据。法官结合上述证据,对女方进行询问后,确认其存在婚内出轨的事实。 但即便如此,女方在当庭道歉后表示不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出轨行为持续近五年,刘某同意离婚,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刘某主张按承诺书约定,李某当“净身出户”及承担债务。 因该承诺书本质上是对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然夫妻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李某的出轨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伤害了刘某的感情,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法院判决双方共有房屋归刘某所有,并酌情确定由李某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白纸黑字”为什么得不到支持?

“白纸黑字”的忠诚协议,严格来说是一份合同。我国民法典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这表明,属于身份关系的婚姻关系,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协议所涉问题有相关规定,就不能适用“合同编”。

民法典对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调整方法与价值选择是不同的。 具体到婚姻关系来说,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上述三项原则中,婚姻自由居首,这是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选择:人身关系只能以“人”而不能以“物”为中心,婚姻应当以感情而不能以物质为基础。 因此,夫妻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对结婚、离婚的权利进行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那么,出轨者是否能全身而退呢?事实上,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诉讼在现今已非个案。 如放任此种行为,将不利于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风清气正、和谐友爱的家风建设。

本案中,李某罔顾配偶的感受,婚内常年出轨,造成了对方较大的精神伤害,更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法院以司法裁判表明了此种严重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属于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重大过错”范畴,在分割财产时少分、并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本案判决既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以“纠错”之警示强调夫妻应尽相互忠诚的义务,以司法助力形成相互忠诚、相互关爱,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说明:本案例源自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撰稿人:杨雪飞 谈想

案例二 净身出户未获支持,但出轨者应少分财产

案例要旨

婚内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婚内协议应注意对“违背忠诚”的内容进行细化,人民法院对请求剥夺所有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5年,刘某在外打工认识了王某,两人很快确立了关系,并于2016年1月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双方按揭了老家的一套房子,并写上了夫妻双方的名字,此后,由于王某工作繁忙,刘某辞掉工作独自在家带小孩,双方由于沟通变少经常发生争吵,不久刘某害怕王某出轨自己会“人财两失”,便与王某签订了婚内协议书,协议约定如果王某出轨,王某则“净身出户”,不久刘某发现王某和一名女子来往密切,刘某伤心欲绝,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按照婚内协议书约定双方名下的房车归刘某所有,王某“净身出户”。

法院评论

观点分歧】

关于本案中“净身出户”是否有法律效力,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夫妻双方同意,夫妻双方任何财产均可作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象,婚内协议作为夫妻双方间的一种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一方有出轨行为,就在财产分割上就应当少分或不分。如果,无过错方能证明对方达到法定条件,在法院确认后,也仅仅只是会判决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而非剥夺所有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换句话说,法院是不会支持让过错方“净身出户”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其一,婚内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涉及到具体条款时,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法院认为一般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精神,亦有助于社会公德,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婚内协议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再分配,虽然是属于夫妻之间的家务事,但是也不能随意约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否则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其二,婚姻财产约定系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交易行为,故,不能依照普通民事交易的公平观念来确定,且鉴于离婚协议包含了双方对于身份关系、抚养关系、财产关系的一并自愿处理,也不能以显失公平、对价等理由否定其效力。

其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忠诚义务”的约定,本案中约定“若出轨,净身出户”,这样的字眼描述,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很多纠纷。对于“忠诚协议”的约定,应尽量将重点放在补偿金上,而非使用上述绝对字眼。同时还应注意对“违背忠诚”的内容进行细化,而非一笔带过,最终无法确定是否违背了忠诚协议。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净身出户”协议法院是不应支持,夫妻双方签订婚内协议时,应注意对“违背忠诚”的内容进行细化,而非一笔带过,最终无法确定是否违背了忠诚协议。

说明:本案例源自江西法院网

编者按语:

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一,婚姻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在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主要有(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依据司法解释,“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见,实践中的出轨、外遇、通奸等,并不等于重婚、与他人同居,所以,这些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并不必然不包含在内。但情节严重的,可以归入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

  1. 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法律依据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照顾无过错方实际上也可以理解为过错方少分财产。但并没有规定“违反忠实义务的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只有“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才可以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由明确规定。即便是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忠诚协议,不要写成概括性的“一旦出轨,净身出户”。而应该将违反忠实义务的各种情形列明,并写明违反的相应后果,如少分财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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