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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明律师
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原籍湖南攸县,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工作,2005年开始在深圳独立执业,十多年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尹志明律师对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务追偿、公司法务等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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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从案例看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4/5/31 点击:330 字体大小: 返回

从案例看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裁判规则

 

经法定程序处理前,“夫妻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的资产(含未分配利润)债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予以分割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规则

  家庭财产与“夫妻公司”财产混同的行为,并不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和结果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公司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举重以明轻,在“夫妻公司”中,未经过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决议或公司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前,相关公司利润属于公司法人财产范畴,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离婚纠纷中直接予以分割。

离婚冷静期内未明确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诉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裁判规则

  离婚冷静期内未明确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未明确分割份额的,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分割。

有明确款项来源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购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侯某诉彭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若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主要购房款来源于首付款支付方,则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或婚后支付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网络平台获得的筹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甘某与刘某父母所有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网络筹款属于法律规定的“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范畴,他人捐赠的目的亦是为特定人筹集医疗费用,虽然最后筹集到的款项不一定用于具体的治疗,但并不影响筹款的专属性,不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婚前购置或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杨某乙诉杨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裁判规则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其他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婚前购置或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仍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增值的婚前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予以分割

————闻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规则

  首先涉案房屋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不动产的收益。且该房屋的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夫妻一方拥有该房屋完全的产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而房屋在没有出售之前,其增值部分是不可得利益。房屋虽然增值了,但并非婚后投资收益,即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

父母为子女投保,保单上所载明的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规则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工资、奖金若无特别约定,应归夫妻双方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自己的工资为儿子缴纳保险费的,保险费的来源(工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保单上所载明的保险金只是一种不确定的可期待利益,而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单上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或期满而发生 给付时,若无上述特殊情形,保险金应归该受益人所有。夫妻离婚时,保险金还只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可期待利益,而且其受益人也不是夫妻任何一方而是孩子,因此保险金不可能成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买断工龄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文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规则

  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款”是在劳动者失业后,为了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而给予的一次性补偿,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质,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杨某诉林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规则

  诉争房屋系行为人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该房屋的价值发生了增加。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双方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行为人婚后对房屋的投资、经营等贡献行为,而是由市场的变化引起,具有自然增值属性。也就是说,行为人并没有对房屋的增值作出具有贡献性的行为,所以行为人无权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利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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