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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明律师
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原籍湖南攸县,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工作,2005年开始在深圳独立执业,十多年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尹志明律师对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务追偿、公司法务等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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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知识

从案例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4/5/31 点击:368 字体大小: 返回

从案例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

 

贷款行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借款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的事实,且债权人无证据证明所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经营,因此,涉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山信用社诉夏涛某某、邱学攀、张某某、云南省宣威市东山大湾煤矿、宣威市东山法着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案涉借款虽然发生在借款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但贷款行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借款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的事实。其次,贷款行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法着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贷款行主张借款人配偶承担案涉借款的保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借款人借款项系用于经营,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而且借款数额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出借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此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赵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规则

  案涉借款虽然发生在借款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系借款人以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所借款项系用于经营,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而且借款数额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出借人未提供证据证实案涉借款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出借人主张借款人配偶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人配偶未对担保借款签字也未事后追认,该担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高某某诉西藏喜马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绵阳市华昌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四川堂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规则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人配偶未对担保借款签字也未事后追认,该担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配偶不需要对借款人应承担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无证据证明买方经营系夫妻共同经营且货款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林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买卖合同纠纷中,无证据证明买方经营系夫妻共同经营或交易及对账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货款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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