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以及婚姻编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5/31 点击:328 字体大小:小 中 大 返回
民法典以及婚姻编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依据该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在不符合以上情况时,债权人如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结合几个案例,可以更好的理解。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2民终5679号民事判决书,借条载明:“今借刘某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本金五年内还清。 ”在该份借条上,刘某、林某某两夫妻签字确认,且林某某明确标注知情人。林某某主张其不是借款人,仅仅是知情人,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59号民事判决,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时,借款人夫妻承认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持股的公司的共同经营,借款人配偶也对借款人借款予以认定,法院认定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人配偶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40民终1241号民事判决,“涉案债务虽发生在陈某某、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数额较大(注:五十万元),明显超出正常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陈某某提供证据证实借款由其个人使用。 且借据上仅有陈某某单独签字,未经周某某签字确认或事后追认,艾某某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借款不宜认定为陈某某与周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周某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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