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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明律师
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原籍湖南攸县,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工作,2005年开始在深圳独立执业,十多年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尹志明律师对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务追偿、公司法务等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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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5/4/11 点击:52 字体大小: 返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关于离婚案件对于房产赠与的处理变化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其中第五条对于“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置”,做了详细的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那么,这条规定和之前的规定有什么不一样呢,会给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我们分两种情况分别分析。

一.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

之前的规定:《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婚前或婚内房产赠与在未完成过户前,赠与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见,旧规定是除经过公证等特殊情况外,在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一方是享有任意撤销权的。一旦撤销,被赠予方将不会因为双方约定房屋更名、加名等而获得房产利益(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利益除外)。

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同时,第三款对撤销权做了限制,和之前的任意撤销权是不一样的。

按此规定,被赠与方可以获得补偿,这对于共同生活很长时间,为家庭付出很多,因为照顾子女收入较少的女方,尤其是全职太太,是一个比较有利法律保障。

二.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即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登记。

依据旧规定,在没有法定可以撤销的情况下,会依据产权登记的比例,作为分割房产的依据。

按照新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这一规定体现了从“形式主义”(以登记、合同为中心)向“实质公平”(以婚姻贡献和家庭利益为核心)的转变,强化了对婚姻关系中弱势方的保护,同时通过综合考量因素平衡了财产权利与家庭伦理。也是对短期婚姻的特别规定,若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直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有利于防止利用短暂婚姻获取房产利益的行为,对于建立婚姻诚信的社会伦理是有帮助的。

与以往主要依据出资比例或登记状态的裁判思路不同,解释二要求法院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婚姻存续时间:长期婚姻更倾向保护受让方权益,短期婚姻更倾向于保护赠与方权益;共同生活及子女情况:是否共同生活、是否生育子女影响财产分配的结果,这也更加公平;离婚过错:如一方存在重婚、家暴等过错,可能减少其获得补偿的份额;对家庭的贡献:包括经济贡献与非经济贡献(如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等)。

早一段时间,我接到一个朋友李先生的咨询,说是儿子谈了个女朋友,女朋友要求男方买方并登记一半产权在女方名下,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该朋友有点担心,但为了儿子婚姻大事,做了妥协,决定买房,登记女方产权比例35%。儿子于202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女方就找各种理由吵,双方分居,今年2月份开始,女方就铁了心要离婚。这种情况,这个新规定就是李先生的救命稻草,也就打破女方获得35%房屋价值的希望。

鉴于目前的房价高企、现实生活中婚姻物化严重,不得不说这个规定是个与时俱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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