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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
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原籍湖南攸县,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工作,2005年开始在深圳独立执业,十多年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尹志明律师对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务追偿、公司法务等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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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知识

离婚案件的管辖

发布时间:2012/2/20 点击:4741 字体大小: 返回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通常需要提供暂住证或其他国家机关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如果没有这些证明,可以将详细情况告知专业律师,律师会根据具体情况帮你向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 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下一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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