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一、民商事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1、合同纠纷案件,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等;
2、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包括财产所有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等;
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包括离婚纠纷、扶养费纠纷等等;
4、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5、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二、行政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
1、对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征收社会抚养费、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卖、拍卖、强制拆除、强制退还、强制收购、强制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其他确认证明,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颁发、变更、撤销许可证、执照和其他确认证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申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8、认为行政机关摊派财物、劳动力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9、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刑事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
1、可能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的刑事案件;
2、本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件。
四、执行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案件:
1、本院作为一审的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已生效的劳动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裁决书;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4、法律规定的其他执行案件。
五、申诉、申请再审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