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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明律师
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原籍湖南攸县,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工作,2005年开始在深圳独立执业,十多年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尹志明律师对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务追偿、公司法务等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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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问题

华侨以及港、澳、台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2/20 点击:4600 字体大小: 返回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6号)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第三条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四条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条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下一条: 司法部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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