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首先,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共同财产取决于赠与合同如何约定,如约定为赠与一方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没有明确约定的,应推定为共同财产。
但是,因为实践中父母出资购房,并没有签订赠与合同,并且,赠与的往往不是房产,而是资金,将资金交由子女自行购买房产。而出于亲情间的信任关系,往往很少留下字据。加上房产金额巨大,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主要财产,应该慎重处理。因此,简单地依据上述规定来处理,可能会违背父母出资购房的初衷。鉴于此,《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这里,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视为是赠与一方的一种意思表示方式。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这个问题,还是遵循赠与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了减少因无法证明赠与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无法认定,设置了一些法律推定的规则。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父母在赠与时,最好明确表态,并保留出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