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五年分路扬镳 女方获得青春补偿
同居生活五年后,由于男友的谩骂、殴打,双方实在不能再生活在一起,金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男友给付曾许诺的青春损失费。近日,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决金某的原男友张某支付金某五年的青春费3万元。这是该县首例索要青春费补偿案件。
原告金某在1998年与被告张某相识后开始恋爱。同年下半年,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原告金某把自己在服装厂打工的工资都用在建房及双方的日常生活当中,将被告两间一层房屋升建为二层。后来由于被告张某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曾多次为此争吵,被告对原告非骂即打,多次提出分手。原告金某因做过二次人流手术,考虑到以后可能不能生育,故不同意分手,而被告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进行谩骂、殴打,使原告的身心受到严重打击,实在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遂于2003年6月7日同意与被告分手。原被告双方为此达成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由张某一次性补偿金某五年的青春费人民币叁万整,付款方法分二次,第一次在2003年6月15日先付贰万元整,其余壹万在2003年7月7日前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五年的青春费3万元。
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原告达成的青春补偿费协议,是被告对原告精神损失的一种补偿,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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