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华婚姻律师网(观澜律师网)
网站首页|法律法规|法律咨询|结婚登记|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经典案例|遗产继承|收养问题|联系我们
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
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原籍湖南攸县,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工作,2005年开始在深圳独立执业,十多年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尹志明律师对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务追偿、公司法务等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承...
联系我们

深圳龙华婚姻律师网(观澜律师网)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数字创新中心A座14楼
电话:0755-88872365
手机:13510450298
邮箱:13510450298@126.com
网站公告
★婚姻、离婚,继承案,遗产法律咨询★ ★代写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离婚协议书★ ★婚前财产律师见证婚内财产律师见证★ ★代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房产分割★ ★代理离婚后子女探视权、抚养权诉讼★ ★代理无效婚姻、撤销婚姻,同居案件★ ★代书遗嘱,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 ★代理遗产分割案,继承诉讼纠纷案件★ ★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案件★  更多
 
经典案例

同居五年分路扬镳 女方获得青春补偿

发布时间:2012/3/8 点击:5648 字体大小: 返回

同居五年分路扬镳 女方获得青春补偿 
 
 同居生活五年后,由于男友的谩骂、殴打,双方实在不能再生活在一起,金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男友给付曾许诺的青春损失费。近日,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决金某的原男友张某支付金某五年的青春费3万元。这是该县首例索要青春费补偿案件。

 原告金某在1998年与被告张某相识后开始恋爱。同年下半年,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原告金某把自己在服装厂打工的工资都用在建房及双方的日常生活当中,将被告两间一层房屋升建为二层。后来由于被告张某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曾多次为此争吵,被告对原告非骂即打,多次提出分手。原告金某因做过二次人流手术,考虑到以后可能不能生育,故不同意分手,而被告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进行谩骂、殴打,使原告的身心受到严重打击,实在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遂于2003年6月7日同意与被告分手。原被告双方为此达成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由张某一次性补偿金某五年的青春费人民币叁万整,付款方法分二次,第一次在2003年6月15日先付贰万元整,其余壹万在2003年7月7日前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五年的青春费3万元。

 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原告达成的青春补偿费协议,是被告对原告精神损失的一种补偿,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深圳金中环大厦---深圳婚姻律师:http://www.lihun0755.com
尹志明律师:手机:13510450298---电话: 075588872365---传真:075582805158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下一条: “忠诚协议”离婚案例
CopyRight © 深圳龙华婚姻律师网(观澜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 网站管理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数字创新中心A座14楼 电话:0755-88872365 邮箱:13510450298@126.com 粤ICP备16099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