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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明律师
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原籍湖南攸县,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工作,2005年开始在深圳独立执业,十多年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尹志明律师对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务追偿、公司法务等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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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民政部关于张志仁申请撤销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2/3/29 点击:4588 字体大小: 返回
民政部关于张志仁申请撤销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
 (民函〔2005〕149号)
四川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张志仁申请撤销与刘萍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川民政〔2005〕3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是1998年12月10日发布实施的,其制定的依据是当时正在实行的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1994年2月1日发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但其可撤销婚姻仅限于因胁迫结婚的。
  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没有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的内容。同时,《条例》也在适用范围上作了调整,它不仅适用于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而且还适用于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国内居民与华侨、外国人之间的婚姻登记。从《条例》施行之日起,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即废止,以往依据该条例制定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法规、规章也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条例》与《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不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条例》是上位法。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只能撤销具备一定条件的胁迫婚姻。
  附件: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张志仁申请撤销与刘萍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川民政〔2005〕34号) (略)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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