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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明律师
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尹志明律师简介 尹志明律师原籍湖南攸县,毕业于重庆商学院(现重庆工商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工作,2005年开始在深圳独立执业,十多年律师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现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尹志明律师对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务追偿、公司法务等法律事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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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关于婚姻登记工作中涉及户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2/4/2 点击:6557 字体大小: 返回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关于婚姻登记工作中涉及户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民办函[2005]47号 2005年3月16日)

山东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中涉及户籍问题的请示》(鲁民函[2004]2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中,“有关户籍管理机构”是指负责户籍管理的公安派出所以及负责集体户籍管理的单位、组织。根据《公安部办公厅关天对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公治[2003]181号)关于“可凭公安派出所或厂矿企业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户籍证明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意见,我部认为,单位内部的户籍管理科室是单位内部具体负责户籍管理的部门,直接掌握、了解本单位管理的户籍情况,其为本单位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户籍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二、《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中的“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是指包括户口迁移证明在内的证明当事人的户口正在办理迁移的证明。

  此复。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下一条: 关于申请在华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委托办理的无配偶证明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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