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女方诉求分手费被驳回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5日透露,一女子与恋人同居4年并多次为其流产,两人分手后女子将男友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流产费”8万元,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据永清县法院办案人员介绍,甲某(男)与唐某(女)于2008年相恋并同居,4年来,因二人均没有稳定工作,唐某在男友甲某劝说下多次流产。后因甲某移情别恋导致二人分手,唐某感觉内心极不平衡,便要求甲某赔偿自己流产损失费8万元人民币。甲某为摆脱唐某纠缠,顺手写下“欠唐某8万元”的欠条。
原告唐某表示,自己多次为甲某流产,后又被甲某移情别恋,内心极不平衡。于是,才要求甲某赔偿自己8万元流产损失费。唐某称,自己拿到欠条后,曾多次向甲某讨要这笔8万元“流产费”。甲某却一直拒绝兑现,于是将甲某告上法庭。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关系当事人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当事人在恋爱关系期间发生某些行为,该行为也只能由社会道德体系去评价。“唐某要求的这8万块钱,于法无据,不属于民间借贷,只相当于变相的分手费。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唐某的请求。”(宋敏涛 李新苓 周萍)
深圳婚姻律师网尹志明律师点评:
对于该判决结果,本人认为并不合理。恋爱中的男女之间存在纠纷,本来就因为法律缺失,不好处理,但这并不代表恋人之间没有纠纷。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很多情况是只能靠道德约束,但是道德往往很难约束,因此,导致很多人吃亏了却无处申诉,只能自认倒霉。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官以无法可依驳回原告诉求,倒是合理。但是,本案中,原告持有被告写的欠条,就应当视为双方有约定。
该约定显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约定。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该约定是原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迫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出具的,应当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