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的时候,如何确定房产产权归属?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2021.1.1实施),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了方便表述,我将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称为新法,将婚姻法司法解释称为旧法。
对比《民法典》前后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出资购房的情况,新旧法规定是完全一致的,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但都没有涉及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的表述,说明解决的是出资归属,而不是产权的归属。产权的归属还得看是谁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登记在谁的名下。
对比《民法典》前后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差别就很大了。
旧法规定父母出资是推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与,明示赠与一方除外,简洁明了。新法规定“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实际上就是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合同明确只赠与一方的为个人财产。这和旧法其实是同样的意思。
只是新法多了“有约定,依照约定处理”。其实,这也是多余的话,旧法虽然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尊重意思自治是民法基本原则,依旧法,如果有约定,司法实践也得依约定。总的来说,新法29条和旧法(二)22条,关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出资归属的规定是同样的意思,只是表述更啰嗦。
差别在于旧法(三)第七条的规定,在新法中没有相关条款。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自颁布一直存在众多争议,并且与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一定的冲突。新法删除了该规定。这样一来,可以看出,新旧法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不区分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也就是说只涉及购房出资的归属,而不涉及房产产权的归属。婚后购房,如果没有协议约定,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合起来就是,婚前购房,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属于谁的个人财产,婚后购房,不论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均属共同财产。不论婚前婚后,对于房产产权的归属,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
购房出资归属和房产产权归属是两个不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