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经常做离婚案件的律师,经常收到一些法律咨询,问夫妻关系不和,是不是只要分居满两年,就可自动离婚了。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多人有这种想法,后来仔细想想,肯定是大家对法律法规理解误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2月13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第7项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其实,相关法律只是将“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确无和好可能”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因素,作为可以判决离婚的条件,也就是说即使符合这种情况,也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查明事实,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然后据此做出离婚判决。而非非自动离婚。另外,对于“感情不和分居”的理解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
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即必须有双方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夫妻间已不存在相互关照、夫妻生活等婚姻法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在不同的住所过着完全分开的生活,当然构成客观的分居状态,夫妻双方住在同居一屋,但不存在相互关照、夫妻生活等婚姻法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同样也构成客观上的分居。
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意愿
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意愿。所谓“分居愿望”是指客观分居事实,不是由于工作、学习、出差、治病、住房等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能同居,而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追求的。这种意愿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单方面的。
分居期间需持续满两年
因主观追求达到的客观分居事实持续满两年,注意一定要持续,而不是多段分居时间的累加。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暂时和好而恢复共同生活的,不能将前后几次的分居期间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