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解释(一)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以上规定可知,有权提起婚姻损害赔偿的主体,一定是自身没有过错的一方。责任承担的主体,仅仅是有过错的配偶。因此,不能将破坏婚姻的第三者,以及配偶的父母等家庭成员,列为婚姻损害赔偿的被告。尽管很多当事人认为,第三者才是破坏婚姻的罪魁祸首。
三、婚姻损害赔偿程序规定
1.诉讼离婚的情况。
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三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由以上规定可知,婚姻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的。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婚姻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判决不准离婚时,也不会单独判处婚姻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不同意离婚但结果被判决离婚了,如果没有在诉讼中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可以另案单独起诉损害赔偿。那么,如果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同意离婚,又没有诉讼中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还能不能另案单独起诉损害赔偿?笔者认为依据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是不可以的。司法实践中就有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调解离婚结案后,另案主张损害赔偿,法院依据上述规定不予支持。
2.登记离婚的情况。
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只要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还可以另行单独起诉。因此,做了亏心事的人,在协议离婚的时候,最好多加上一句话“双方均表示,离婚之后,双方均放弃向对方主张婚姻损害赔偿”,以免还有后续诉讼。